Tuesday, August 17, 2010
Monday, August 16, 2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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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炸药又爆炸了
围脖被大家的广泛使用,也让信息的传播不可阻挡,删贴总是赶不上传播的速度,特别小圈子信息的流动-
但是甄别信息的真伪将不再那么容易了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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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官员称,不能把过激言语当作诽谤犯罪
8月6日《检察日报》报道,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,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。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,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、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。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。属于自诉的,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。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。今后一段时间内,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,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,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,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,确保办案质量。
http://news.sohu.com/20100807/n274049958.shtml
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作这个强调,与这些年来滥用公权办理诽谤案有关。我以为,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的讲话很好,但因法律没有作出新的规定,估计在司法实践中起不了什么作用。
为了规范诽谤案件的办理,2009年4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《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》。通知中要求,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、诽谤行为的报案、控告或者举报后,首先要认真审查,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。对于符合上述情形,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,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。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、诽谤案件,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,制作笔录,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,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,不属公安机关管辖,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。
通知还明确规定,以公诉案立案侦办诽谤案件,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中的一个,即:(1)诽谤行为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发生,严重影响社会秩序;(2)诽谤外交使节、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、政府首脑等人员,造成恶劣国际影响;(3)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。
诽谤案在何种情形下,可以当作公诉案件办理,公安部通知规定十分地明确。可是在司法实践中,有的公安机关就是不遵守,而听命于直接上级——当地政府(党委)指示。福建三网民诽谤案,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。
对诽谤案的公诉与自诉办理问题,如不从立法上作明确规定,既使公安部发再多的通知,最高检领导作再多的讲话,也是难以与地方官员的瞎指挥相抗衡。
Sunday, August 15, 2010
Wednesday, August 11, 2010
大陆客在港又掀购奶粉潮 药房超市实行限购
星岛环球网消息: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居民近期再次掀起赴港澳购买进口奶粉热潮。拱北口岸工作人员透露,近日来频频发现内地客超量携带奶粉过关,部分旅客直接采用拉杆箱等大件行李“扫货”。有粤客告诉记者,目前香港不少药房、超市已实行...